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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改革|发行上市注册制审核ABC(一)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创业板改革系列解读文章,本文主要介绍注册制下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深交所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市条件是什么?
 
发行人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是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是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关于一般企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红筹企业等具体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详见本文问题2、问题3、问题4);
 
五是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上述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上述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上述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上述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2.一般企业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市值和财务指标方面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3.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其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哪些条件?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4.红筹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其市值和财务指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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