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7〕22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规范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机构;准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等;金融协会和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企业是指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员工,以及办公地位于成都高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鼓励提升证券化水平”不受企业类型限制、“鼓励维护金融环境”不受本条限制)
(二)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企业等支持对象工商、税收在成都高新区。
(三)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企业等支持对象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协会、金融服务平台等自觉遵守金融监管各类法律法规,近三年无违规违法行为;实体经济企业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支持创新债权融资方式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贷款贴息。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基准利率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的企业,补贴比例提高到60%,最高补贴30万元。
B.发债贴息。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按央行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C.融资租赁补贴。对融资成本按央行同期(按当年1月1日计)贷款基准利率的7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1)项目A: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指在政策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运营的“成长贷”、“新创贷”、“壮大贷”、“统借统还”及后续开发的产品。
(2)项目B: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
(3)项目C: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的企业。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等级证书;贷款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项目B:《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等级证书;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3)项目C:《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级等级证书;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融资成本费用的清单明细及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二)鼓励进行股权融资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股权融资奖励。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经营实体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2)获得的股权融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并购重组不享受该奖励)。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4)股权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
(5)被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最新纳税证明原件。
(6)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需对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7)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8)工商股权变更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三)鼓励提升证券化水平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改制奖励。对以境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B.上市受理奖励。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C.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D.境外上市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E.转增股本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F.股权激励奖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G.并购重组奖励。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行的境外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行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且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被并购后,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H.限售股减持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不受行业限制。
(2)“项目D境外上市奖励”要求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境外市场的主板上市,上市方式可以为境内主体直接上市或通过境外上市实体上市(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境外主体上市融得资金需在境内企业到账)。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累计申请资金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项目E转增股本奖励”奖励金额不得高于纳税地方留存。
(4)“项目F股权激励奖励”仅对企业员工(含高管)进行奖励,不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股超过5%的股东。
(5)“项目H限售股减持奖励”对自然人的户籍和工作所在地及其减持股票所属企业所在地不作限制。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与券商签订的协议;工商变更证明。
(2)项目B:《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监会受理函。
(3)项目C:《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监会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4)项目D:《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相关文件;境外主体与境内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红筹上市”方式);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5)项目E:《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关于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证明;个税纳税证明。
(6)项目F:《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前后公司股权结构证明(工商备案的章程或者中证登的股东名册等);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被激励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7)项目G:《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协议及交易金额到账凭证;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购重组前、后双方企业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关于并购重组合规性及是否构成关联并购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并购重组相关完税证明。
(8)项目H:自然人申请报告;企业对个人的限售股减持或获得收益的确认函;身份证复印件;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四)鼓励运用科技保险
1. 重点险及一般险补贴申请项目及标准
科技保险补贴。企业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购买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2. 申请条件
(1)重点险补贴申报主体为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认定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一般险补贴申报主体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保险险种每年认定一次。在新的险
种名录申报期间产生的保单,参照上一年度认定险种名录进行申报。
(3)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
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4)对于同时申请成都市科技局科技保险补贴的保
单,本政策将对照市级补贴标准调整补贴比例,补贴金额与市级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该保单保费的80%。
(5)在2017年9月20日之前产生的保单,参照原认定险
种名录,按原政策60%比例进行申报和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
(5)正式保单、支付保险费用的清单及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五)鼓励设立跨境资金运用中心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跨境结算奖励。鼓励企业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外汇资金池或跨境结算中心,对年归集资金量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归集资金量每增加10亿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100万元;对年跨境结算量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结算量每增加10亿美元,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100万元。
2. 申报条件
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外汇资金池或跨境结算中心的企业。
3. 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或外管局开具的外汇资金池归集资金量或跨境结算量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六)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1. 申报项目及标准
A.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贡献奖励。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穿透到个人),按其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B.管理人员跟投奖励。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跟进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性收益,按照投资性收益的3.5%给予奖励。
C.招商奖励。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其投资的主导产业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按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实缴资本的5%,给予该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D.创投机构落户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的1%,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E.创投机构发展奖励。对实缴资本到位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F.创业投资税收抵扣。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纳税所得额。
G.西开优惠政策享受。经认定后,创业投资机构可按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H.产业基金落户奖励。
支持方向一:股权投资基金落户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5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的1%,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股权投资母基金落户奖励。母基金指70%以上资金均投资于子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其在高新区设立的子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已申请政策的子基金除外)的0.5%,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母基金与子基金不得重复享受落户奖励。
支持方向三: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落户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5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高新区出资金额除外)的0.5%,自资金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I.产业基金发展奖励。实缴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6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J.私募基金发展奖励。实缴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项目A:依法备案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2)项目B: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高管人员;按公司要求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跟投并获得投资收益。
(3)项目C:依法备案的的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吸引其投资的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即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设立或迁入成都高新区。
(4)项目D:在高新区发起设立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区内基金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创投机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中早期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平均单笔投资不应超过3000万元。
(5)项目E: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实缴规模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6)项目F:公司制及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7)项目G: 经发改部门认定的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
(8)项目H:在高新区发起设立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产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区内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在高新区依法纳税。“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根据2005年国务院批准、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
发展的通知》要求,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并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投资公司,其主要包括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
(9)项目I: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机构;管理实缴规模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10)项目J:实缴资本5亿元以上的投资机构;管理实缴规模5亿元以上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高新区依法纳税。
3. 申报材料
项目A: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贡献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6)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在高新区纳税证明原件。
项目B:管理人员跟投奖励
(1)《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申报书》、《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汇总表》;
(2)申请报告;
(3)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及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税缴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机构获得金融或准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截止到最近月度的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项目C:投资机构招商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5)被投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6)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7)被投企业在高新区投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8)高新区产业部门出具的主导产业企业证明。
项目D:创投机构落户奖励,项目E:创投机构发展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基金申报基金规模实缴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申报基金规模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业投资基金上一自然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壮大规模奖励提供);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F:创投税收抵扣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G:西开优惠税率
(1)按市发改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流程办理;
(2)税务部门备案。
项目H:产业基金落户奖励,项目I:产业基金发展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基金规模实缴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申报基金规模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产业投资基金上一自然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壮大规模奖励提供);
项目J: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发展奖励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3)机构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工章);
(4)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发起设立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申报基金规模实缴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或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申报基金规模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上一自然年度完税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项目F、G之外的项目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受理,项目F、G在其他相关部门申请。
(七)提升发展融资租赁业
1. 申报项目及标准
A.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机构,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分三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奖励2000万元。
B.发展奖励。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C.损失补贴。对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帮助区内企业进行融资并产生损失的,按风险损失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D.融资奖励。按融资租赁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E.采购奖励。融资租赁机构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本地采购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10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融资租赁机构的工商、税收需在成都高新区。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2)项目B:《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3)项目C:《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损失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D:《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票据;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明细表。
(5)项目E:《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合同及发票,资金到账证明。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八)突破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企业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B.企业发展奖励。金融科技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并上规入库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C.区内采购奖励。对采购区内金融科技企业服务的区内金融机构,按照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D.机构技改奖励。对自建金融科技项目的区内金融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成本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E.平台使用补贴。对使用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金融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区内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公司,按照使用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F.企业房租补贴。实缴资本超过300万元、员工规模达到20人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打造的金融科技专业载体,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1)本政策支持金融科技是指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改造金融服务流程,优化风险定价,实现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及效率提升的企业。具体认定按照成都高新区金融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2)落户奖励需注册满1年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奖励。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复印件或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行业认定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科技企业验资报告。
(2)项目B:《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或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行业认定意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全国排名前100名或全省排名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上规入库证明文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凭证。
(3)项目C:《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机构设立许可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部门关于金融科技企业设立许可文件或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行业认定意见;金融科技企业的营业执照;金融科技服务采购协议及履行凭证;采购费用发票。
(4)项目D:《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机构设立许可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自建金融科技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说明,建设投资相关凭证和资质材料;经全国排名前100名或全省排名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建金融科技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项目实际成本核算等必要内容)。
(5)项目E:《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复印件或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行业认定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服务协议及履行凭证。
(6)项目F:《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验资报告;劳动保障年检表或近两年度社保人数证明;入驻协议及履行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九)加快发展地方产权市场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挂牌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B.挂牌企业贴息。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基准利率的60%,给予最高30万元利息补贴。
C.挂牌企业融资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D.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地方产权市场,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分三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1500万元。
E.市场发展奖励。地方产权市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双创企业板、军民融合板、“一带一路”板、科技金融板挂牌的企业。2017年挂牌的高新区主导产业、国家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均可申报。
(2)新引进的地方产权市场应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3)落户奖励需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奖励。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挂牌证书。
(2)项目B:《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挂牌审核结果通知单复印件;股权质押协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及履行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3)项目C:《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股权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挂牌审核结果通知单复印件;股权融资协议及履行凭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最新纳税证明;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需对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工商股权变更证明。
(4)项目D:《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产权市场注册资本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5)项目E:《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全国排名前100名或全省排名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规范发展地方准金融业
1. 申报项目及标准
A.规范发展奖励。对监管评级达到合格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B.机构创新奖励。对认定为科技小贷、网络小贷等创新试点机构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C.产品创新奖励。对科技小贷公司经认定研发的创新型科技贷款产品,按年均发放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D.投贷联动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投贷联动,按年新增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E.贷款增信奖励。担保(保险)机构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担保(保险)总额的0.5%,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F.首贷奖励。对担保(保险)机构帮助成都高新区无贷款记录企业获得首次贷款的,按年度总额的1%,对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G.代偿补贴。对为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代偿的担保公司,按其年度代偿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 申报条件
(1)无违法违规记录,最近一年度合规经营检查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2)为企业增信的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区外机构。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全国排名前100名或全省排名前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年度合规经营检查报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凭证。
(2)项目B:《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个年度合规经营检查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关于科技小贷、网络小贷试点批复文件。
(3)项目C:《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对创新型科技贷款产品认定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最近一个年度关于创新型科技贷款产品业务专项审计报告或与区内主导产业中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履行凭证。
(4)项目D:《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企业营业执照,股权投资协议及履行凭证。
(5)项目E:《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保险)机构开具的担保函(保单)复印件;被担保(保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保险)合同复印件;担保(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项目F:《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标准5所需材料;被担保(保险)企业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7)项目G:《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包括报告附注);上年度贷款担保代偿统计表;代偿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合同及代偿履行凭证;经合作银行盖章的担保业务代偿明细表。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管理处)
(十一)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聚集发展
1. 申报项目及标准
A.内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2000万元。对新引进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给予300万元奖励。
B.外资落户奖励。实缴资本达到1500万美元的法人机构且注册满一年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2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外资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奖励。
C.机构发展奖励。银行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证券、期货、保险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申请对象的税收、工商关系应在成都高新区。
(2)法人落户奖励需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1年,分支机构落户需注册满1年,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奖励。
3. 申报材料
(1)项目A、B:《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复印件(法人机构);法人注册资本足额到位验资报告复印件。
(2)项目C:《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计报告或上级管理机构(分行)盖章的财务报表; 监管部门设立许可文件复印件(法人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凭证。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能力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A .首贷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成都高新区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信用或抵押贷款,按年度总额的2%,对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成都高新区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担保贷款,按年度总额的1%,对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B.发债服务奖励。对成功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债的证券公司,按承销金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C.创新奖励。设立成都高新区金融创新产品奖和创新机构奖,每年对获奖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1)项目A:给中小企业发放首次贷款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
(2)项目B:帮助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
(3)项目C:金融创新产品奖和创新机构奖每年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评定。
3. 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汇总清单;贷款企业营业执照;贷款企业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及履行凭证;担保合同。
(2)项目B:《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发债企业营业执照;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企业与券商的发债合同及履行凭证;相关部门批复或备案证明材料;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3)项目C:《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三)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在金融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3年的专家津贴。
具体标准如下:
年薪档次 奖金金额(元)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 1,500.0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5,000.00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 9,000.00
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 14,000.0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0万元以下 18,000.00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70万元以下 24,000.00
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80万元以下 29,000.00
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90万元以下 35,000.00
90万元以上(含90万元)-100万元以下 41,000.0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 50,000.00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300万元以下 91,000.00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400万元以下 170,000.00
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500万元以下 250,000.0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600万元以下 340,000.00
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700万元以下 420,000.00
700万元以上(含700万元)-800万元以下 510,000.00
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900万元以下 590,000.00
900万元以上(含9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680,000.00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1,000,000.00
支持方向二:支持金融人才报考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对取得最高级资格认证及会员资格或持有该认证资格到成都高新区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三:对入选“金融人才项目”的企业,其引进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低1500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年薪档次 奖金金额(元)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 1,500.00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5,000.00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40万元以下 9,000.00
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50万元以下 14,000.00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0万元以下 18,000.00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70万元以下 24,000.00
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80万元以下 29,000.00
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90万元以下 35,000.00
90万元以上(含90万元)-100万元以下 41,000.0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50,000.00
支持方向四: 实施金融人才绿卡服务。对入选“金融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3年的人才公寓,并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社保、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2、申报条件
申报“金融人才项目”人员所在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的工商、税收关系均在高新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工商或税收关系有一项在高新区;金融监管机构办公场地在高新区;且申报人员为所在单位全职员工。
支持方向一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别优秀者可以放宽学历限制;
(2)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年龄限制;
(3)申报人的个税关系须在高新区;
(4)所在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或准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5)金融科技企业需取得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部门的认定;
(6)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在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省、市金融管理机构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金融管理人才;在国内外金融机构及经认定的准金融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中担任过三年以上中高级职务,熟悉金融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过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首席经济学家或相当职务的金融专家学者;取得国内外主流金融人才认证资格证书。
支持方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并通过CFA考试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的考试的人员,申报人从事的工作应为金融管理、基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企业高管、金融技术开发等相关岗位。
(2)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并在成都高新区工作满两年的人员,申报人从事的工作应为金融管理、基金管理、投融资管理、企业高管、金融技术开发等相关岗位。
支持方向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条件:
①申报人与成都高新区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被企业连续聘用时间达1年(含1年)以上;
②申报人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管理人才还需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2)申报人所在企业符合 “金融人才项目”的企业。
支持方向四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人应为 “金融人才项目”的入选人才并享受成都高新区配套奖励政策的高层次人才。
(2)申报人在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无住房。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申报书》、《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汇总表》、申请报告;
(2)①申报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②毕业证书、学历证明、留学证明、持有的专业证书复印件;③海外和国内任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④有代表性的成果、论著、专利、奖励、荣誉称号等复印件;⑤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⑥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和“成都人才计划”等金融项目的证明复印件;⑦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⑧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个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所在机构获得金融或准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③金融科技企业取得的管委会认定文件;④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支持方向二:
(1)《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申报书》、《成都高新区高层次专业金融人才汇总表》;
(2)申请报告;
(3)①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原件;③CFA会员资格及二级考试合格证明或三级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④“特许金融分析师”证书复印件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4)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所在机构获得金融或准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③高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截止到最近月度的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支持方向三:
(1)《成都高新区人才专项奖励企业基本情况表》、《成都高新区人才专项奖励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材料:①身份证;②最高学历证书或副高以上职称证书;③职务聘书和有效劳动合同;
(3)申报人所在企业相关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获得成都高新区 “金融人才项目”证明材料;③企业劳动保障年检表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开具的人数证明。
支持方向四:
(1)《成都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报人身份证或护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支持方向一、二);
每年4月(支持方向三);
常年(支持方向四)
5.受理部门
以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申报通知为准
(十四)完善区域信用体系
1. 申报项目及标准
A.平台运营补贴。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公益性信用平台,按年运营成本的100%,对运营主体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B.信用评级补贴。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C.参与征信奖励。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D.融资协助补贴。对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平台登记帮助上下游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 申报条件
公益性信用平台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服务平台。符合以上申报标准的信用平台及企业。评级机构需经人民银行备案。
3.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公益性信用平台认定材料;实际支付运营成本的明细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2)项目B:《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评级报告;评级等级证书;评级合同;评级费用发票。
(3)项目C:《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确认书。
(4)项目D:《成都高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平台的动产登记证明;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融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五)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1.申报项目和标准
A.协会落户奖励。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专业协会,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业务对接等活动。对开办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业专业协会,给予4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由国内监管机构(下属事业单位)及成都高新区主管的金融行业协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它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行业协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B.协会房租补贴。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专业协会,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金融专业协会需经过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认定。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行业自律组织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协会开办方案(含章程、商业计划等)。
(5)申请上级国内/国际协会的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往来邮件等资料。
(6)由国内/国际金融专业协会理事会出具的开办授权书。
(7)项目B额外提供房租协议和发票。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六)提升金融品牌建设
1. 申报项目和标准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联合成都高新区共同主办金融类论坛的组织,该组织注册地不限定于区内或区外。活动按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为基数进行补贴。
3.申报材料
(1)《成都高新区金融品牌活动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活动组织方的工商营业执照。
(4)实际发生活动经费的明细及发票复印件。
(5)活动方案、内部文件、现场签到表、活动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媒体报导、经济社会效益等)。
(6)经全国排名100名或全省排名50名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七)鼓励建设和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申报项目和标准
A.建设费用补贴。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每年按照平台当年建设经费的5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B.融资服务补贴。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每年按照融资金额的0.5%,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2.申报条件
(1)项目A: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区内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因平台建设产生的各项费用。
(2)项目B: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区内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运营企业;以其运营的金融产品帮助高新区企业获得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
3.申报材料
(1)项目A:《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全国排名100名或全省排名50名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物理平台或信息平台建设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2)项目B:《成都高新区金融类企业基本情况表》;申请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全国排名100名或全省排名50名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发展处)
(十八)鼓励维护金融环境
1.申报项目和标准
风险举报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并及时举报金融风险线索,对提供的举报线索被采用的,按涉案金额和不同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对被采用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线索,奖金10万元。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发挥重大作用且涉案金额巨大的线索,奖金5万元。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发挥较大作用且涉案金额较大的线索奖金1万元。
四级线索:为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发挥一定作用的线索,奖金3000元。
(2)重复举报的以第一个举报者为奖励对象,举报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3)非法集资参与人不享受此政策补贴,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4)线索评定等级与涉案金额确定标准以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申报材料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管理处)
三、审批流程
(一)企业、金融机构或个人向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就企业所属产业询各产业部门,初审通过后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交纸质材料,财政金融局业务处室进行复审,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构提交局办公会审议;
(三)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将局办公会通过的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四)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管委会分管领导的审定结果,按预算管理流程对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金融机构或个人。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审计局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企业应及时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每年联合成都高新区审计局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申报资金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是指由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初审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全国排名前100名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财政部主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发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本实施细则所指“全省排名前50名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主管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发布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级前50家。
(三)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对于原政策中已有的条款,企业应申请而未申请的可追溯到2016年, 原政策中的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政策已按三年分期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每年根据需要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