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社会章程
2015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 英文名: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of Chengdu 缩写:VC_PE Association of Chengdu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单位会员; 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政策,研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人才,加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发改委)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403室,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研究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 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 代表行业利益,向成都市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 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 作为我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国内外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
(六) 收集整理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 培训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人才;
(八) 完成成都市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活跃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领导、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协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本团体的工作,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并提供本团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5000元/年。协会可召开常务理事会对会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12月18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41人,实到36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36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出席会议全体会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详见签到册
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是经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成发改资金〔2011〕1418号)、成都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社证字第0358号)的自律性行业社团组织。协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中介及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社团组织,成都市发改委是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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