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公约
为加强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行业自律功能,规范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运作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出资人和被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和谐的竞争环境。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和《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自律规则》,经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自律公约,全体会员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愿接受本公约各项条款的约束,并保证其从业人员亦遵守本规则。
第一节 经营行为准则
一、合法性原则
会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等,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等所禁止的活动,依法合规经营。在募集投资资金(基金)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执行,杜绝非法集资的情况发生。
二、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商业实践中建立各方合作信任关系最重要的基石。无论是否有法律义务,会员均应自觉遵守其有效承诺及公认的商业准则,并自愿接受协会诚信信息的管理。
三、规范运作原则
会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管理团队建设,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机制,勤勉忠实并且审慎尽职地履行职责,提升增值服务能力,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四、公平竞争原则
创业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
竞争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被投资企业和相关利益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排挤竞争对手,损害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自身实力或业务能力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
(三)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市场竞争;
(四)不计成本地抢投项目,扰乱正常的投资秩序;
(五)给予拟投资项目(公司)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承诺;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五、合作共赢原则
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应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各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联系,处理好竞争和合作的关系。对早期项目,鼓励联合投资,以分散风险;成熟期项目,确立“谁先进入谁为主”的原则,避免同行之间相互竞争,提倡联合投资。
六、利益冲突处理原则
会员在商业活动中应及时、主动识别利益冲突,并通过信息披露、回避表决等机制,公平合理地处理其与投资者、投资者之间或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避免因利益冲突损害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七、激励和约束原则
投资类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建立明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
八、保密原则
本着对出资人负责、对被投企业负责的精神,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会员应当对在投资和管理过程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在退出投资、会员的从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九、风险控制原则
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会员应审慎尽职地运用应有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管理、运作基金,完善内部组织治理和风险控制机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不投资负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类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不得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会员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护和管理投资者的资产,通过专业化运作,实现基金的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信息真实透明原则
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会员应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充分披露基金自身、被投资企业等的重要信息,并就这些信息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互动,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的运营状况。
会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报送或备案基金相关信息和材料。
信息披露及报告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廉洁奉公原则
应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十三、自查原则
会员企业应在每一经营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之内,主动按照协会的要求填报本企业业务发展情况和行业公约执行自查情况。
第二节 违规行为惩戒
一、惩戒目的
为维护成都市创业与股权投资行业的正常秩序,提高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的公信力,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二、约束对象
会员承诺并促使其从业人员承诺,会员及从业人员均自愿接受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根据本规则所采取的相关惩戒措施。
三、仲裁机构
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惩戒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会员及从业人员惩戒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会员通过会员大会参与惩戒工作管理。
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是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惩戒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惩戒决定。自律委的具体构成及相关决策机制,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自律委下设执行办公室,该执行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行业自律以及会员惩戒的日常工作。
四、独立性
协会对被投诉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调查和采取惩戒措施时,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惩戒措施
协会有权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戒勉谈话、暂停会员权利、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取消会员资格。
(一)戒勉谈话
对于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自律委决定戒勉谈话的,应由两名以上的自律委委员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记录。
(二)暂停会员权利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自律委认为应当暂停会员权利的,由协会秘书处及时书面通知该会员。
(三)内部通报批评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自律委决定内部通报批评的,应当报送理事会备案,并由协会秘书处将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书发至全体会员。
(四)公开谴责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自律委认为应当公开谴责的,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理事会决定公开谴责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或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刊登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书,同时将公开谴责的惩戒决定书发至协会的全体会员。
(五)取消会员资格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自律委认为应当取消会员资格的,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理事会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或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刊登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书,同时将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书发至全体会员。
(六)网站公示
协会将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公示栏,公示有关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信息。其中,公开谴责惩戒决定书的公示期为十二个月,取消会员资格惩戒决定书的公示期为二十四个月。
六、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互动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亦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协会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将案件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送的案件作出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采取惩戒措施。
七、时效
理事会立案调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如果违规行为己经超过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予以调查处分的,须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方可立案。
八、公众监督
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调查社会媒体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报道。
本公约已经全体会员审议并通过,至公布之日(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并执行。
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是经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成发改资金〔2011〕1418号)、成都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社证字第0358号)的自律性行业社团组织。协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中介及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地方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社团组织,成都市发改委是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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